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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经信技术〔2013〕212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分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建设行业企业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特制定《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21日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建设行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建设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显著,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是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导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其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核算。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建筑业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4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勘察设计企业具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5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二起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所在企业发生违反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
    (五)被撤销其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
      第六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10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本级企业向市建管处和市经信委),并按要求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由初审部门核验相关原件。
     (二)各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受理时间前报送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并有必要通过实地核查。同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最终择优确定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由经信、住建等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3月10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本级企业向市建管处和市经信委),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由初审部门核验相关原件。
     (二)各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衢州市经济的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衢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三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名称更名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认定受理截止时间前报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力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暂缓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被撤销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须保留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认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调整或撤销的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认定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衢州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 时间:2013-9-30 16:49:00衢州建设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3/11/7]  共阅[444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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