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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2〕6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的战略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按照“一个中心、两大战役”的要求,以调结构、促转型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确立建筑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行业结构更趋合理,科技含量明显提升,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增强。
  具体目标为:到2015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00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50%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一级施工企业30家;年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6家,15亿元以上企业2家;创省部级技术中心1个,省级工法5项;创国家优质工程1项,省级优质工程12项。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当年地方税收相应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不含增项),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0万元、10万元。建筑业企业年度纳税排名前二名,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109号)文件表彰奖励。
  (二)继续培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继续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集团化龙头骨干企业评选活动,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获得集团化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可获得以下扶持政策:一是可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要求,由市住建局提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以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碰到诸如土地、资金等问题;二是获得上年度集团化龙头骨干企业的可直接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公选入围承包商名录A1库;三是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可予以适当倾斜。
  (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一是实行有利于我市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的所得税征收办法,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按市外工程营业收入的0.5%预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市外承接业务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4万元,并且每超出1亿元,增加补助2万元。全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对年度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是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建筑业企业外出发展,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五是努力搭建企业外出服务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外出服务机构,方便企业外出承接业务,及时发布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风险警示,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走出去”发展政策。
  (四)鼓励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一是鼓励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实施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给予工程中标价1.6%(最高200万元)、1%(最高100万元)、0.5%(最高30万元)优质工程补助经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的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支付办法等内容。二是本市建筑业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30万元,获其他国家级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钱江杯同等水平),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5万元,获省级其他单项奖的,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上述奖项省内省外项目同等待遇。
  (五)全面推进企业调结构、促转型。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土地、房产、车船等)评估、变更等相关费用,享受我市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业企业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劳务作业企业为依托的市场构架。
  (六)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一是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成果的,享受我市企业科技创新相关优惠政策。二是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市经信委、市科技局以及市住建局要帮助、指导企业做好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工作,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三是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四是本市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浙江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5万元、8万元,获得省外省级工法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6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七)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一是建筑业企业人才培养、引进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的相关政策。二是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完善建筑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促进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企业资质升级对技术人才的需要。三是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其中60%的职工教育费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力做好职业资格注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是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联系及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管理。二是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三是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控制价备案制度,逐步推行工程结算登记备案制度。四是规范市外进衢建筑业从业队伍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外从业队伍进衢登记备案制度以及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五是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依法严肃查处建筑业从业队伍、从业人员出借资质违法挂靠行为。六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选入围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黑名单和光荣榜制度,依据企业履约诚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法经营等情况完善公选入围承包商名录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全行业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九)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初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根据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情况、开拓市外建筑市场、科技创新、创优质工程等列出年度建筑业发展扶持补助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方便企业纳税,市建筑安装企业的市内工程所得税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款计算缴纳营业税。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额度的50%允许采用银行保函,并根据履约情况调整银行保函缴存比率和合同保证金比率。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向承包商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纠正竣工不决算,决算不审计,审计不支付等拖欠工程款行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审计的速度,工程竣工决算最长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三是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允许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帐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融资,切实帮助建筑业企业缓解融资压力。四是规范各类保证金行为。工程建设过程,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一律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保证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在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保函缴纳保证金,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五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制度。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法律讲座、法律论坛等,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维权意识,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六是鼓励企业在衢设立总部,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十)建立健全行业发展保障机制。一是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经信委、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电力局、监管办及金融、通信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领导与协调。二是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学者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市上下共同关心支持建筑业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发展考核机制,将各县(市、区)政府出台扶持行业发展政策及政策兑现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四是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建筑业发展大会,总结发展经验,表彰行业发展先进,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五是加大建筑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十一)规范扶持政策申报审批程序。建筑业发展扶持补助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同一扶持项目只补助一次,以最高档次扶持补助,不得重复计算。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衢州市范围内的市本级建筑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2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原衢政办发〔2008〕91号文件不再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发布日期:[2013/1/6]  共阅[4986]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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