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条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对申报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跟踪评价和推荐。
第四条 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由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每年由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五条 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在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比。申报“衢江杯”优质工程的,必须是获得衢州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的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范围为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七条 参评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主体结构质量经各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形成结构质量自评意见为优良。
第八条 参评工程应有创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未申报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
第九条 参评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建筑面积在4000(衢州市区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参评工程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申报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2、申报工程的桩基静载检测数量和结构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其桩基低应变检测应按申报单元100%覆盖;
3、申报工程必须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地基及桩基工程和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测和主要功能的检测或抽检(至少一次);
4、凡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终止该工程的“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和评比资格:
1)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 在现场核查工程质量时,对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借故回避或拒绝的;
3)在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4)发生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6)工程施工时,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三、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和结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其得分率不低于85分。
第十条 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施工企业向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并送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创建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主体核查后,施工企业应向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申报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材料。 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15日,申报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衢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结构验收证明文件(结构验收记录)和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
三、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理和测试意见;
四、承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及桩基的质量监督跟踪评价意见及评审建议;
五、工程项目简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图和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及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关键部位的施工影像资料;
六、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
七、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监理资格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已申报创建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的,在地基及桩基工程隐蔽前和结构工程装饰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申请核查;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收到地基及桩基工程核查申请表或结构工程核查申请表后三天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核查。(高层建筑可以分次核查)
第十三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对参评工程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形成审查评价意见,在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包括监理、设计及勘测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本办法由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相关表格可以从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下载,网址: http://61.130.51.18:8080/weboffice/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