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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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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2021年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信息化发展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新发展理念,切实理清持续助推美丽浙江建设的思路举措,打造宜居、生态、智慧的美丽浙江贡献力量,大力开展我省“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实现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深度融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智慧工地”建设,提升智慧工地应用水平,引领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建造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选(以下简称“评选”)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鼓励大型公建项目、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志性建筑工程积极申报参与评选。
第四条 开展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应符合本评选实施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选的项目应为整个单位工程,不得拆分部分进行评选,参评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为对象。
    第六条 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且是在浙江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未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在浙江地区开展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原则上为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或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会员,暂不是会员的单位可以办理入会手续后参加。
    第八条 若申报单位所申报的工程为同一个工程项目(具体到标段),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三家)。
    第九条 评选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立覆盖相关方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和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2、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
3、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应进行专项交底和培训。
4、智慧工地采用的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应符合信息协同的要求。
5、智慧工地实施数据应有效采集、可靠存储、可追溯,满足管理需求。
    第十条 评选项目应针对工程特点、所处环境、项目目标等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选用适宜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对施工项目的人、材、机、场地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和管理协同,在评价时提交相应资料文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进行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选:
1、智慧工地数据与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2、智慧工地数据未被管理采用的。
3、项目实施效果不良,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质量、环保、治安等问题而被行政处罚。
4、已获得2020年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的成果。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2021年6月30日前向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秘书处申报,并发送至指定邮箱:gcb@zjjzyxh.com。
    第十三条 申报内容和要求
    1、成果提交时间:2021年9月30日之前将项目智慧工地应用成果及《2021年度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参评临时账号申报表》(见附件3)发送至指定邮箱:gcb@zjjzyxh.com。
2、成果提交内容:
① 各参评单位提交项目智慧工地应用成果内容电子版PPT(智慧工地应用方案)或者智慧工地建设的实况视频(包含:工程概况、智慧工地特色亮点、工地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材料物资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施工场地管理、智慧项目管理等相关情况介绍,突出智慧工地应用做法成效和经验);    
② 因需评审项目应用数据,同时参评项目需提交评选工程的系统临时账号,详见《2021年度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参评临时账号申报表》(见附件3),有效期须保证10月10日-11月10日内有应用数据。文件夹命名要求:参评单位+项目名称。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浙江省智慧工地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主要采用以控制项为前提,评分项、要素、批次、阶段逐级加权统计至单位工程总得分并确定等级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成果提交后,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省市行业专家、协会专家委员、企业智慧工地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资料评审。同时省市协会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价。最终由评审专家会议根据项目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评选出年度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
专家组在现场检查智慧工地应用情况时,申报企业对专家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
    第十六条 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最终评选出30%的项目为年度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官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每年度召开表彰获得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并授予奖牌或证书。并在其项目创优评选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受理评选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浙江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评选项目积极在媒体上展示自身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评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必须数据清晰、事实清楚、真实可信。对于虚构、编造事实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小组设立在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将根据智慧工地建设发展情况不断完善。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智慧工地创新发展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1/5/12]  共阅[736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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